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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
新乡市总工会法律部 日期:2025-04-10 阅读:59


张某2019年入职某信息公司,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工资月薪7000元。2021年4月张某收到名为公司董事“董某”用户发送的QQ邮件,要求张某加入某工作群。张某加入后,就一笔业务收款事宜与该工作群中的董事“董某”和监事“刘某”进行沟通,并按照董某指令将1358000元汇入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被诈骗,遂报警。2021年4月,信息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7月信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仲裁委裁决张某向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信息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核实,张某转账时并未向董事董某或监事刘某核实情况。张某则认为该案属于诈骗案件,公司的损失目前还不能确定,公司应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回其损失。另,张某一人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公司在监管和监控方面存在管理缺陷。

法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在劳动者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故意的情形下,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公司150000元。(案号:(2022)京01民终652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在确认劳动者赔偿责任时,一般会考虑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勤勉义务、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工资数额、过错情形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分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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